為減少水體氨氮總量110年1月1日起特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業者將新增氨氮管制項目,
環保局表示氨氮排放超標者一經查獲,將依水污染防治法,處以6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,
請業者務必提前做好設施並妥善操作,拚經濟之餘不忘維護環境,更能避免觸法得不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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